在清華大學訴贛州市石城縣清華幼兒園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作為原告的清華大學稱:“被告在經營清華幼兒園過程中使用了‘清華’字樣,容易使公眾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清華大學‘清華’註冊商標及校名登記時間在先並極具知名度,且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登記註冊並使用了‘清華’園名,與馳名商標及校名‘清華’構成近似,且容易造成混淆,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據此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登報道歉一個月、賠償經濟損失及相關費用50萬元。
作為教育國際分類的“清華”商標,清華大學於1998年11月獲得核准,而石城縣清華幼兒園成立於1998年8月,該縣民政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顯示,該園業務範圍為幼兒學前教育,那麼該幼兒園能以在清華商標被核准前已使用進行抗辯嗎?
商標法第59條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根據該規定,清華幼兒園如果要主張在先使用,必須是在清華大學提出申請前使用,而且還要構成一定影響且無惡意。“清華幼兒園”是否達到“一定影響”以及是否惡意有待法院認定,但清華大學的申請時間是1997年9月,清華幼兒園1998年成立,時間上不構成使用在先。縱然在清華大學獲得核准前,清華幼兒園可以用這個名稱,但是一旦清華大學獲得核准,清華幼兒園再用就構成侵權。
凡用“清華”,就一定構成侵權嗎?
在“清華”上熱搜、引起大量關注的同時,也有網友擔憂:如果自己起了個“清華”的名字,是否也要被清華大學起訴侵權呢?這種擔憂是多餘的,是對商標和商標法的誤讀。事實上,只有“商標性使用”才會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法第48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將“清華”用作姓名、道路名、地名,顯然不屬於商標性使用,也自然不受商標法的規制,商標權人也不會根據商標專用權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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