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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投資行為亟待規範
http://www.CRNTT.tw   2019-05-08 08:37:51
  中評社北京5月8日電/近年來,地方政府債務問題一直為公眾所關注,對於地方政府肆意舉債投資可能帶來的風險,不乏擔憂之聲。

  為規範高達數萬億元的政府投資行為,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政府投資條例》,明確界定政府投資範圍、主要原則和基本要求,同時規範和優化政府投資決策程序,嚴格項目實施和事中事後監管。
 
  中國經濟時報發表評論文章介紹,根據最新統計,截至2019年3月末,全國地方政府債務餘額196194億元,控制在人大批准的限額之內。不過,與顯性債務相對的尚有隱性債務,即地方融資平台公司、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等以非政府債券形式舉債,未計入系統中的債務,既包括貸款、非標等融資,也包括新興的政府購買服務、專項建設基金、政府投資基金形成的債務。

  以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為例,近年因為開始出現明股實債、小股大債等泛化異化問題而被限制和規範。近日,號稱“國內最大民營PPP企業”的金誠集團因資金鏈危機、涉嫌非法集資倒下,再次讓一度風光無限的PPP進入公眾視野。金誠集團自稱,從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累計拿下35個新型城鎮化項目,簽約總投資額1800億元;截至2017年9月擁有特色小鎮項目59個,政府項目簽約量超過5700億元。

  文章稱,事實上,中央層面約束地方政府投資行為由來已久。2017年就相繼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50號文”)、《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87號文”),對政府擔保、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和約束,但並沒有從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主動負債衝動,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容易死灰複燃。

  不得不說,在目前的體制下地方政府有舉債的衝動。一方面,過去受以GDP為最主要衡量標準的政績觀影響,地方政府往往樂意舉債,目前雖有糾偏但積習難改,至於還債問題,如果沒有財政能力,往往會通過借新還舊或請求中央“兜底”。另一方面,很多舉債進行投資的行為,中間都存在諸多利益尋租空間,在財政預算不透明的當下,成為了政府官員投資熱情較高的原因之一。

  在傳統城鎮化發展時代,地方政府積極賣地,依靠土地出讓金收入與城投公司發債大搞基建、擴充城區範圍,再配合賣地,這套土地財政模式在過去十幾年整體看運轉順暢,不過到了新型城鎮化階段,這套模式已不再可行,發改委今年就首次提到了“收縮型中小城市”概念,要求瘦身強體,轉變慣性的增量規劃思維,嚴控增量、盤活存量。

  文章指出,在土地財政模式不可持續的今天,規範地方政府投資行為的必要性大增,一旦財政收入不足以覆蓋因投資舉債的本息,地方政府運轉的良性循環將打破,更不用說地方政府不少項目乃低效投資。

  《政府投資條例》直指問題關鍵,主要從決策審批和概算約束力進行規範,防範地方債務風險。如明確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對於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後者可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新型城鎮化時代,各地發展模式和觀念需要實質性改變,這其中,地方政府投資行為亟待中央進行限制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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