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阿扁在書中特意以黑體字標示批評指出,“年金也好,黨產也罷,以我個人的經驗,我必須要說,政治問題要用政治智慧和政治手場夾政治解決,不能夠政治問題純用法律解決。”現在的問題就出在這個地方。他認為年金和黨產問題,絕對不是弄一個討黨產的特別條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或是年金改革的特別條例就可以達到民進黨所要追求“轉型正義”的目的。要知道,年金和黨產不但是政治問題、歷史問題,也是社會問題,不純然是法律問題。如果要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徒法不足以自行,因為中間處處都是政治,而且政治的影響層面就是社會。
為此,阿扁質問道,黨產的當與不當,都是歷史問題。能夠一刀切嗎?要追討黨產還追溯到七十一年前的一九四五年,這不是政治問題,什麼才叫政治問題?既然是政治問題,可以單純用法律解決嗎?以目前的爭議來說,人家要發給員工的薪水,可以把它凍結起來,讓他們發不出薪水嗎?如果一個執政黨可以對一個在野黨這樣做,講好聽一點是為了追求“轉型正義”,但是従另一個角度來看,難道不是另一種政治清算和鬥爭嗎?我覺得總是要留一條路給人家走,不能讓人家連活下去都沒辦法吧!
阿扁還批評指出,不當黨產的定義訂得非常的嚴格,除非證明自己的黨產是合法的,否則一律推定是不當黨產。我認為這是有問題的。以前我們讀法律都知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也就是檢察官必須拿出證據,要是拿不出來,就判無罪。要叫國民黨證明自己無罪,要怎麼證明?這是政治問題,不是一般的犯罪問題。而且犯罪問題都是無罪推定,現在我們也不是把它認定為犯罪問題,而是民事求償返還的問題,這樣的話,能夠比無罪推定還要更嚴格的有罪推定嗎?現在不當黨產的定義就是這樣。我們真的非常擔心這種無限上綱,而且忽略掉歷史因素和一些政治考量的做法,未來會走得很辛苦。
阿扁對年金的問題,也進行了詳盡的分析,認為“十八趴”有當時的時空背景,現在要改當然可以,只是要不要溯及既往,還是往後適用?過去的信賴保護到什麼樣的程度?有些可以取消,有些也可以降低,這些都可以討論,可要知道,政治問題還是要政治解決。畢竟這是改革,不是革命。事有輕重緩急,必須循序漸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