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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條例修法審查無結論 送院會協商
http://www.CRNTT.tw   2019-04-22 14:41:02
內政委員會召委、綠委張宏陸(中)最後裁定,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中評社 張嘉文攝)
  中評社台北4月22日電(記者 張嘉文)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涉及兩岸協議需國會審議及公投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民進黨立委支持院版,不過建議條文內容應增訂政治協商定義;時代力量黨團則提出雙公投版本;國民黨團則認為應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合併處理。因審查無結論,委員會主席裁定全案送院會協商。

  上週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時,最後也因討論無共識,名稱、條文都保留送朝野協商。

  此次修法新增兩岸政治協議須經立法院雙審議及人民公投的規定,修正案明定,行政院應於協商90天前提出影響評估報告,經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議的協商。

  而兩岸協商談判後,經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才交由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需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協議才能生效;若協商談判時,立法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要求負責協議的機關終止協商。

  逐條討論時,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指出,時力版本中包括“政治協商”定義,指出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或是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我國國際地位及其他可能影響主權的協議,並主張協議需經過行政、立法和全民公投通過後,才能進行協商,協商後的文本也需要通過立院高門檻、再辦理全民公投,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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