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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社保費率不會帶來新的社保支付壓力
http://www.CRNTT.tw   2019-04-10 08:39:00
  中評社北京4月10日電/為了有效應對周期性和結構性因素交織對中國經濟帶來的下行壓力和衝擊,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要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負擔,各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可降至16%。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出台降低社保繳費率的兩項配套措施。

  一是調整社保繳費基數統計口徑,將之前的“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調整為“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就業人員平均工資”。

  二是將階段性降低失業和工商保險費率的政策再延長一年到2020年4月底。

  李克強總理強調,各地不得採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不得自行對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

  中國網發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陳建偉文章表示,降低社保繳費率的政策,將切實有效減輕企業負擔,增強經濟活力。從社保政策演進的歷史來看,降低繳費率一直是社保政策改革的重點內容,這對企業發展形成了較為穩定的預期。

  最近的2016年社保繳費政策調整,政府將企業職工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份,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而部分地區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率降至19%,而失業保險總費率也階段性降至1%至1.5%。繳費率持續穩定的降低,有效減輕了企業雇傭工人所需承擔的社保費用,從而增強了企業增加崗位的意願,有效穩定了社會就業預期。

  然而,社保支出是具有較強的剛性,隨著人口老齡化時代的到來,社保支出需求只會增加不會減少,因此降低社保繳費率不免會引起社會各界對社保收支平衡以及保障水平下降的擔憂。

  文章認為,在中國經濟發展態勢趨於穩定的情況下,這種擔憂是不必要的。

  中國社保制度實行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1997年確立統賬結合的模式,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中分別設立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採取完全積累的模式。2006年起全國所有地區單位繳納的社保不能納入個人賬戶,而是進入社會統籌,個人繳納的部分進入個人賬戶。

  當政府降低單位繳費率,實際減少的是社會統籌賬戶的預期收入。當前中國社會保障的省級統籌賬戶發展現狀是“收不抵支”與“收支結餘”並存。

  經濟較發達、勞動年齡人口淨流入的省份,社會統籌賬戶有盈餘,即使降低繳費率,也不會影響到當期的支付水平。而那些勞動人口淨流出的經濟欠發達省份,降低社保費率就會面臨一定的“收不抵支”壓力。

  而人保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基金總收入達到了3.3萬億元,當年2.9萬億總支出,年末累計結餘仍然有4.1萬億元的規模,可供支付17.4個月,但是遼寧、黑龍江等一些省份面臨較大的支出壓力。

  2018年起,中央開始推進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建設,以緩解省際與地區之間的養老保險基金不平衡的矛盾。在中央調劑制度的支撐下,社保費率下降對經濟欠發達、養老負擔偏重省份的衝擊總體可控。

  此外,降低社保繳費率可能會提高實際繳費人員比例。在社保政策改革的初期階段,儘管社保繳費費率較高,但實際繳費的人員比例相對較低。有效降低社保繳費率的政策,將通過減輕企業平均負擔的方式,激勵企業提高實際的社保繳存率。

  從社保的實際徵繳來看,降低繳費率也能夠有效平衡私營單位與非私營單位的社保負擔差異,推進私營企業與非私營企業之間的競爭公平。近年來的統計數據顯示,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一般要高於私營單位平均工資,按照非私營單位平均工資基數來計算社保繳費水平,可能會相對不利於提高私營單位的繳費積極性。通過加權工資確定的繳費基數,有效緩解了私營單位與非私營單位的繳費基數矛盾,尤其是利潤微薄的私營中小企業,其社保繳費負擔減輕,繳費積極性和主動性自然會有所提升。

  最為重要的是,為企業減稅降負的政策措施,發揮放水養魚的政策效果,有效支撐經濟長期持續穩定增長,這才是化解社保基金積累和收支結構矛盾的根本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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