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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現場(中評社 徐夢溪攝) |
三、健全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生態環境部門與司法機關典型案件雙向咨詢、重大案件聯合掛牌督辦等制度,實施案件移送、聯合調查等機制,形成分工負責、合力懲治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工作格局。
四、加大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力度,層層壓實監管責任。充分利用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地方生態環保督察制度,層層壓實各級地方政府生態環境監管責任。抓好督察發現問題的整改,對生態環境監管失責的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強化生態環境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從重點排污企業入手,逐步擴大到對所有排污企業及環評報告編制機構、環境污染治理機構、環境監測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將違法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納入生態環境信用“黑名單”,實施授信融資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行業禁入、表彰評優限制等一批聯合懲戒措施。
六、增強服務意識,加快完善綜合性激勵機制,樹立一批生態環境守法“標杆企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完善監管方式,把監管關口前移,寓服務於監管之中,搭建專業化服務和技術性指導平台,積極幫助企業制定治理方案,分門別類地支持企業提升技術水平、實現綠色發展。要創新並利用好綠色金融、環保“領跑者”等激勵政策,培養企業主動守法文化,引導爭創守法企業公民。
(中評社報道組:徐夢溪 林艶 張爽 張心怡 後援記者:海涵 實習記者:錢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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