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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天年假未休獲賠4萬 未休年假如何補償?
http://www.CRNTT.tw   2019-02-25 15:46:35
 

  “在這起案件中,是公司向阿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即阿才的離職原因是公司導致。”順德法院法官因此判定,公司應支付2017年度績效考核獎金給阿才。

  鑒於公司未能針對阿才是否達到績效獎金發放標準進行舉證,因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順德法院依據此前公司與阿才約定的績效考核獎金計算標準,認定被告應支付給原告2017年度績效考核獎金為178800元(360000元÷12個月×10個月×0.596)。

  另外,就該公司應該賠償給阿才的經濟補償金方面,因為阿才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為50000元/月,已高於佛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599元/月的三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以職工月平均工資5599元/月的三倍認定。最終,按照阿才工作年限,公司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33594元(16797元×2個月)。

  律師:

  未休年假應該按照月實際平均工資來計償

  “帶薪的年假未休,勞動者要求單位進行經濟上的補償,是有法律依據的。”廣東寶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藺存寶指出,帶薪的年假在法律中有明確的天數和補償標準規定。員工累計工作如果滿1年不到10年的,享有5天的帶薪年假;已滿10年,不到20年的,享有10天;而超過20年的,享有15天。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很多單位規定,如果員工過去的年假沒有休,第二年就清零,並且沒有給補償,這種規定是違法的。”藺存寶稱,以2018年為例,如果員工沒有按照自己工作年限去休應該享有的年假,那麼在次年的1月份,員工可以看一下自己的工資單中有沒有給予補償,若沒有就可以向單位提出,若單位不發放,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償,主張自己的權利。

  “員工未休的年假補償,應該按照日均工資的300%來計算。”藺存寶稱,之所以該案中的計償公式是200%,是因為該單位對未休的年假,之前已經按照正常的工資支付給阿才,未補貼應該清償的部分是200%。

  值得注意的是,藺存寶指出,未休年假補貼的標準,應該按照職工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的,如果未滿1年的,就按照實際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資計算。“實際操作中可能有單位會按照員工的崗位基本工資去給員工計算未休年假的補償,就明顯少於平均工資的計償標準,對於這種事可以主張單位補足的。”藺存寶表示,另外還需要注意是追溯期限問題。“一般員工從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時間起,提起民事訴訟的時間是三年,在這個期限內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為自己維權。”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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