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組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川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的農村居民可以委托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農村居民代為保管其財產,也可以通過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對其財產作出處理。所以,你們侵犯了五保戶的私有財產,屬於侵權違法行為。”擅自討論、出售並向村民分配五保戶的房產,是一種侵犯他人私人財產的違法行為。在法律面前,梁聰先前種種說辭都站不住腳了。
“我們‘集體決策’也會違法?”從梁聰一臉錯愕的表情可以看出,他難以接受這個現實。
在我們的耐心解釋下,梁聰也終於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當即表示,全力配合我們調查。
鑒於高守基不再擔任組長職務,且年事已高,都江堰市監察委員會派出青城山鎮監察室對其作出批評教育的決定。而梁聰作為該項村組事務管理工作的參與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相關規定,都江堰市監察委員會派出青城山鎮監察室作出責令其辭職的處理決定。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察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