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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德權:立法為禁止故意侮辱國歌
http://www.CRNTT.tw   2019-02-20 15:07:07
 議員:維護國歌尊嚴是應有之義

  民建聯葛佩帆表示,同意盡快立法,因為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維護國歌尊嚴是應有之義,而條例草案清晰易明,但有反對派恐嚇市民。她期望政府解答,如果有市民經過奏唱國歌的場合,市民是否要立即肅立的問題。

  聶德權回應稱,條例只是指引性條文,參與及出席人士當守的禮儀就是肅立及舉止莊重,並無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舉例而言,如果坐在茶餐廳,而電視正播放國歌,坐在茶餐廳的人並不是參與及出席有關場合的人。若果是經過有關場合的人,又會否面對罰則,就要視乎有關人士是否有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此外,執法部門又要搜集足夠證據才可以提出檢控,即使檢控,法庭亦要考慮是否有足夠的合理懷疑,所以有多重機制。

  民主黨鄺俊宇質疑,除了列明九個場合之外,還有哪些場合需要奏唱國歌。聶德權回應指,附件三所臚列的場合是需要奏唱國歌的場合,而條例草案亦臚列某些場合不適合奏唱國歌。至於其他活動,由主辦單位決定是否奏唱國歌。無論誰決定奏唱國歌,只要出席者或參加者做出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就有機會要負上刑責。只要沒有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就不會受到刑罰。

  公民黨楊岳橋聲言,要靠立法方式使人尊重國歌,這樣不是真正尊重,而侮辱的定義亦含糊,因為國歌是存在於空氣,屬於觸不到的事。

  列明侮辱定義為法庭提供基礎

  聶德權強調,有些人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若果沒有罰則的話,就起不了阻嚇作用,社會亦覺得不能接受。至於侮辱的定義,這不是含糊,現時不少法例都有使用侮辱或類似的詞語,而這些法例當中,沒有為侮辱寫下定義,而是根據語境去解釋,法庭亦有累積經驗。今次條例草案亦有寫明侮辱的定義,為法庭提供清晰基礎。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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