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對於黨的組織關係在地方、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黨組的黨員幹部違紀案件,凡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查處的,由主管部門黨組討論決定,並向地方黨組織通報處理結果。
對於地方紀委首先發現並立案審查,接受上級紀委指定或者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協商後由地方紀委立案審查的上述案件,應當由地方紀委按照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向主管部門黨組通報處理結果。在作出立案審查決定及審查處理過程中,地方紀委應當與主管部門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加強溝通協調;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報共同的上級黨委或者紀委研究決定。
第九條 紀檢監察工委在中央紀委領導下建立健全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審查處理違紀案件的質量評查機制,對黨組討論決定、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處理的案件事實證據、性質認定、處分檔次、程序手續等進行監督檢查,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反饋評查結果。
第十條 黨的工作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領導機構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參照本規定執行。
派駐紀檢監察組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幹部政務處分,參照本規定辦理,並以派駐紀檢監察組名義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紀檢監察工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