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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處置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http://www.CRNTT.tw   2018-11-18 09:30:24
 

  【解讀】

  紀委監委在履職盡責過程中對問題線索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種。其中,暫存待查是指線索反映的問題雖具有一定可查性,但由於時機、現有條件、涉案人一時難以找到等種種原因,暫不具備核查的條件而存放備查。予以了結是指線索反映的問題失實或沒有可能開展核查工作而採取的線索處置方式,包括雖有職務違法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法律責任,已建議有關單位作出恰當處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等情況。紀委監委有關部門在處置問題線索時,應當認真分析線索材料反映的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切實可行、積極穩妥的擬辦意見,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後,進行分類辦理。

  本案例中所舉的四種問題線索處置情況,監督檢查部門開始提出的意見,看似具有合理性,但深入分析就會發現均存在問題或不妥。因此,在上報審批的過程中,均被修改或進一步完善。比如說,反映退休人員A某的問題線索,因其已經70多歲、身體不好,反映的問題時間久遠且當時、目前均未在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如果現在再就這個問題進行函詢或核查,不僅需要獲取A某交代,而且需要獲取B某口供才能認定,取證難度較大,況且此事即使存在也已過去多年、當年沒有造成什麼不良影響,現在再去核查反而會因為核查造成不良影響,況且A某又不屬於不收斂不收手、現在重要崗位且還可能提拔的現職領導幹部,因此,對該問題線索可以先予暫存,待有必要時再作核查。比如說,反映副縣長C某的問題線索,因其涉嫌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同時還涉嫌受賄等嚴重違紀甚至違法犯罪問題,如經查實則須追究C某的紀律責任、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直接去找本人談話,一方面談話突破的難度很大,另一方面也會“打草驚蛇”,或是造成C某及相關涉案人串供、銷毀證據,或是給當事人造成巨大精神壓力,存在畏罪自殺等安全隱患。因此,應當本著“先外後內”的原則,對問題線索進行初核,圍繞該國有企業改制問題進行外圍核查,待基本查明事實確實存在、掌握一定證據、條件成熟時按程序進行立案調查,調查中該採取留置措施的就應當採取留置措施,確保依紀依法獲取證據、積極穩妥認定處理。再比如說,反映衛生局副局長D某的問題線索,雖然問題線索較為籠統,且主要行賄人在境外、看似不具備核查條件,但鑒於該問題是反映醫療設備和醫藥製品方面的情況,涉及民生問題隱患,如反映屬實卻不能及時得到查處、有效糾正,那麼就會對當地人民群眾就醫、吃藥問題帶來巨大安全隱患甚至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對於這類問題,宜盡快進行外圍摸查,及時查詢有關醫院設備採購和藥品採購情況,並小範圍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情況,請其配合工作、盡可能核清問題。再比如,反映區委副書記E某的問題線索,雖然主要反映選人用人、組織人事方面的情況,按職責劃分應當轉請組織部門掌握、核查,但這類問題同時也是涉嫌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組織紀律問題線索,也應屬於紀委監委的管轄事項。因此,對於這類問題,如果材料反映確實比較籠統或是目前無法核查,應當在轉交組織部門的同時予以暫存,不能直接了結,可請組織部門適時將了解的情況予以反饋,或是待有新的具體線索時再行啟動處置工作。

  總之,紀委監委對於問題線索的處置工作不是簡單機械、一成不變的,而要本著出於公心、尋求良好效果的原則出發,因時、因地、因人、選取合適方式進行處置,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紀委監督執紀問責和監委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能作用。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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