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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上“打司機” 法官建議處“實刑”
http://www.CRNTT.tw   2018-11-12 12:19:35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胡洋坦言,在合議庭合議時是有分歧的。有人認為,張某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應定罪;也有人認為,張某拉拽方向盤的行為,已經使車上乘客和車輛周邊處於危險狀態,是因為司機處置及時,才避免了更加嚴重的後果,因此,張某應該定罪。最終,合議庭采納了第二種意見。

  裁判難點 罪名過重定罪審慎

  不僅北京法院在判決此類案件時,有分歧、有疑惑,參加研討的重慶市萬州區法院法官和沈陽高新區法院法官,都表達了對此類行為定罪量刑的困惑。

  沈陽高新區法院集中管轄交通事故類案件,其統計更為全面。該院自2016年至今,共審理公交車上乘客辱罵、毆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引起的刑事犯罪22件,其中只有2起案件適用了實刑,其他20名被告人均適用緩刑。

  對這一裁判結果,一線法官普遍反映,對公交車上的糾紛應持謹慎定罪態度。因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不是一個“輕罪”,起刑即為3年,最高可處死刑——刑法規定該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雖然該罪屬於行為犯,即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可定罪,但把乘客和公交司機的爭執,上升到放火、決水、爆炸這種危險程度,是否適當?”法官希望最高法能出台相關司法解釋,以指導判決。

  法官建議 增設新罪處“實刑”

  一方面,乘客搶奪方向盤或者和司機發生爭執的行為,切切實實威脅著其他乘客以及車輛外人群的人身財產安全,公交車墜江事件就是血淋淋的一出慘劇;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對於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乘客,法院又以適用緩刑為主,令人質疑能否震懾此類行為。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副處長、專門起草刑事方面司法解釋的專家型法官喻海鬆在研討會上提出,可以仿照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在刑法中新增“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並根據具體情節和後果的嚴重性,設置起刑檔,如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可在3年以下量刑,隨著情節和後果的嚴重性,量刑幅度可以遞增。

  喻海鬆提出,對於頻發的威脅行駛中公交車安全的犯罪,刑法該出手時必須出手,這樣才能震懾此類犯罪。

  “目前,對於威脅公交車安全的行為,除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是否能以其他罪名定罪,如尋釁滋事罪。”喻海鬆介紹,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他認為,如果乘客的行為符合上述法律特征,也可以依此罪定罪,並處以“實刑”。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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