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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幹部受賄細節:處理問題時先收錢後關照
http://www.CRNTT.tw   2018-11-05 10:40:23
 

  二審法院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予以確認。

  《高峰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經二審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間,高峰利用其擔任太和縣國土資源局信訪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處理涉國土資源信訪事件過程中,非法收受鄭某、關某、楊某、陳某、郭某現金45000元,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及案發後退出全部贓款、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的事實,已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二審期間,高峰及其辯護人、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均未提出影響本案定罪量刑的新的事實和證據,因此,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高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太和縣國土資源局信訪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5000元,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阜陽市人民檢察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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