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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韓國對釣魚島爭端的認知有何啟示
http://www.CRNTT.tw   2018-12-12 00:19:00
 
  (3)從適用日本無條件投降書還是《舊金山和約》之爭論上

  條約必須遵守,是一項國際習慣法。國際條約衹對條約簽署國具有約束力,且當國家領土變更時,亦可以繼承。

  中韓兩國都主張,日本應該遵守《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1945年日本政府簽署的無條件投降書。《開羅宣言》 、《波茨坦公告》 、《日本投降文書》 等條約明確規定日本應該歸還竊取中國的領土。釣魚列島屬於中國的固有領土,理應歸還。而且這三個條約屬於立法性或造法性的條約,相比於合同性或契約性的條約《舊金山和約》和《歸還沖繩協定》具有優先適用的性質和功能。

  日本則主張《舊金山和約》是處分日本的最終協定,協定並未明確排除釣魚島和獨(竹)島。根據《歸還沖繩協定》日本恢復對琉球群島和大東諸島的行政權,其中包括釣魚島。而針對韓國的主張,日本則表明軍事佔領區的歸屬權應以和平條約的方式確定,而不是由佔領區司令官訓令來確定。

  從這個方面的相似性,中韓可以對日本堅持認為《舊金山和約》作為其領土最終處分文件,共同反對。《波茨坦公告》明確指出日本侵佔中國的領土必須歸還中國,也明確指出保證韓國獨立及日本在朝鮮半島擁有的所有領土返還給朝鮮和韓國。對該條約的內容,中韓應該共同強調,包含台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列島以及屬於朝鮮半島一部分的獨(竹)島。共同反對日本以《舊金山和約》沒有明確規定為由的言論。敦促日本遵守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簽訂的無條件投降書、《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規定。

  (4)從禁止反言原則上

  禁止反言原則作為證據與司法推理的一部分,在國際法院領土爭端中起了重要作用。〔30〕中日韓三國中,目前唯獨日本國接受了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但做了保留規定。即第三方國家接受強制管轄權的,至少在爭端提交國際法院的12個月之前提出,否則日本的承諾不適用於該第三國提出的案件。〔31〕對日韓獨(竹)島爭議,日本曾於1954年9月24日,求助於國際法院,建議兩國政府協商將爭端交給國際法院裁決,但遭到了韓國政府的拒絕。此後日本在1963年一月提出日韓兩國共有方案及1982年兩國協商建立調停機構方案,都遭到韓方的反對。〔32〕

  韓國則始終主張獨(竹)島是韓國的固有領土,不存在任何爭端,要防止日本通過提交國際法院,將獨(竹)島問題法律爭端化的陰謀。

  而在中日釣魚島問題上,日本則一改其在獨(竹)島方面的主張,既不提出通過國際法院裁決來解決爭端,也不接受中國提出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合作方案,反而採取韓國在獨(竹)島上採取的措施,即採取了不認為與中國就釣魚島問題存在主權爭議的消極態度。〔33〕

  在這個問題上,中韓學者可以從國際法禁止反言原則這一方面,共同批判日本前後矛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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