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辦的問題線索,逐項建立辦理台賬,明確辦理時間節點,倒排工期,掛圖作戰。區分問題性質,分門別類提出具體處置建議,特別是對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的分類,要體現和把握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要求,該約談函詢的約談函詢、該組織處理的組織處理、該紀律處分的紀律處分,確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自治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委代主任楊鑫強調。
據悉,自治區將“巡視問題線索移交處置動員會”這一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成為自治區巡視工作流程中一項常規化規定動作,進一步強化問題線索處理,壓實處置工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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