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共有產權准入制度 不動產證注明持有份額
為了讓共有產權住房真正服務有需要的市民,《徵求意見稿》要求規範准入制度,規定“嚴禁向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供應共有產權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以及家庭財產、居住年限、工作情況等。公安、銀行、證券、國土、房管、稅務、工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出具申請人有關財產證明。
除了保障供應和規範申請,在分配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各地結合需求及供應能力,採取輪候配售制度或按房配售制度。供應對象的配售排序,可根據申請人的住房困難情況以及家庭財產、居住年限、工作情況、申請時間等因素綜合評分確定,也可通過公開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確保分配公開、公平、公正。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共有產權住房優先供應對象,應當予以優先安排。
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在住房保障、物價等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按規定自行開展配售工作,其他渠道籌集的共有產權住房由代持機構在組織開展配售工作。
承購人應與代持機構簽訂購房合同或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持機構簽訂三方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應明確產權份額、使用規定、轉讓限定、違約責任等內容。共有產權住房的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內標注“共有產權住房、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共有份額”的注記內容。
不得在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間設置圍墻
現在,不少商品房小區配建政策性保障房,同時也爆發了商品房住戶與政策性住房住戶是否應共享小區的衝突。據記者了解,根據相關政策,日後將有一批地產開發商配建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共有產權住房作為政策性住房,能否與商品房住戶共享小區的公共設施與服務呢?《徵求意見稿》給出了肯定的答案。《徵求意見稿》規定,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區的,應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管理。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不得在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間設置圍墻等物業隔離或設置其他歧視性措施。
(來源:廣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