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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立規矩”,純屬自欺欺人
http://www.CRNTT.tw   2018-08-23 10:31:17
  中評社北京8月23日電/“對房地產開發商、個體老板送來的禮金等我一一笑納。我甚至還荒謬地給自己定了個‘規矩’:收‘禮’就收不超過3萬元的,因為3萬元以下是小錢,收也無所謂……”在《檢察日報》8月21日刊發的一份懺悔書中,因犯受賄罪、行賄罪而鋃鐺入獄的江蘇省鹽城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辦事處原副主任耿國順如是說。

  自立“收‘禮’就收不超過3萬元的”的荒唐“規矩”,不是紀盲法盲就是把黨紀國法視同兒戲;偽托“3萬元以下是小錢,收也無所謂”的借口,顯然是掩耳盜鈴式的自欺欺人。如此一來,耿國順倒是成功地“說服”了自己,當然,也成功地把自己“送進”了監獄。

  耿國順自稱,“在剛擔任財政所所長時,我的紀律意識並不弱,煙酒等堅決不收”,後來“兒子上大學、就業、購房、結婚等事情急需用錢”,金錢才變成了他的首要奮鬥目標。以“急需用錢”為由伸手搞腐敗,與其受賄“立規矩”一樣,本質上都是美化自己的醜行。心理學管這叫“合理歸因”,即找一些借口來為難以接受的情感、行為和動機辯護,通過外歸因來減輕自己的心理負擔。

  像耿國順一樣為受賄“立規矩”,最終難逃“落馬”結局的幹部,並不少。如,海南省澄邁縣委原副書記盧勇收錢有幾個“原則”:一是不熟的人送錢,不收或不全收;二是收了錢未辦成事,必須退錢。河南省安陽市人社局原副局長盧銘旗曾給自己定下“三不收”的所謂“規矩”:關係不好的不收、信不過的不收、家庭困難的不收。當局者迷,旁觀者清。破紀破法過程中立的“規矩”再怎麼天花亂墜,也不過是作繭自縛、惹人恥笑的鬧劇,更禁不起紀法利劍的輕輕一戳。

  況且,欲望的閥門一旦打開,接下來的“事故”基本上就是同一個版本——欲壑難填、身不由己、一瀉千里。耿國順,到後來並沒有守住自己立下的“規矩”,逐漸從“收禮就收不超過3萬元”,變成一次收下十幾萬元也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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