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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8月9日電/1.蕭山區樓塔鎮大同三村村委會原主任陳先法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問題。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陳先法利用職務便利,在村級工程監管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陳某所送的現金或香煙共計價值1.4萬餘元。2018年4月,陳先法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2.餘杭區東湖街道順達(小林)社區原社工俞金多挪用集體資金等問題。2011年至2017年9月,俞金多利用擔任杭州餘杭小林股份經濟合作社助理會計(村集體資產專管員)經手村級集體資金的職務便利,採用多報少付、取現不入賬等方式,套取村級集體資金共計519萬餘元,用於個人歸還賭債及賭博揮霍。2018年3月,俞金多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解除勞動合同,並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臨安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原工作人員李忠明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等問題。2010年至2015年7月,李忠明利用擔任臨安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設施設備維護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設備採購及工程承接、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於2010年至2017年間多次違規收受周某、何某等人所送的財物共計16.35萬元;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共計6.972萬元,個人實得4.522萬元。另存在其他違紀問題。2018年4月,李忠明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桐廬縣木材檢查總站原工作人員徐君良利用職務便利私分國有資產、侵吞公共財物等問題。2010年11月至2014年8月,徐君良在擔任桐廬縣森林病蟲害檢疫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該站其他人員通過虛列支出套取單位資金以及截留出售疫木等收入款項不入賬共計200萬餘元,其中部分私分給職工,部分用於違規發放職工福利及該站招待、走訪等支出。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徐君良在擔任桐廬縣森林和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總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單位項目經費共計25萬元。2017年12月,徐君良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淳安縣界首鄉施家坪村原黨總支書記、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原董事長(社長)黃紅衛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問題。2014年1月,黃紅衛利用協助界首鄉政府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在土地征用、糾紛調解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吳某所送財物共計6萬元。2012年12月至2017年12月,黃紅衛利用管理村集體事務的職務便利,在土地流轉、糾紛調解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多次收受杭州某生態農業有限公司所送財物共計44.2萬元。2018年2月,黃紅衛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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