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誇大產品功能,不得虛假承諾,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嚴格執行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切實落實“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的監管要求。
第二,切實改進保險理賠服務。各保險公司要加大理賠服務基礎設施投入,強化網點理賠服務功能,為消費者提供便捷理賠服務。要告知消費者其所在區域的理賠服務網點,以便消費者就近獲得服務。
簡化理賠手續,減少不必要的理賠材料,降低理賠支付周期,深入推進小額理賠案件快速處理機制建設。完善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事件發生後建立快速理賠通道,主動排查消費者情況,為消費者提供力所能及的應急服務。
第三,大力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各保險公司、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宣傳銷售頁面要用簡單、準確的語言描述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突出說明容易引發歧義或消費者容易忽視的內容,禁止使用誤導性的詞語。
不得違規捆綁銷售,不得使用強制勾選、默認勾選等方式銷售保險。嚴格防控消費者信息洩露風險,保障消費者隱私權、信息安全權。加強對所委托第三方網絡平合的管控,對違反保險監管規定且不改正的第三方網絡平合,終止與其合作。
第四,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各保險公司、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建立“信、訪、電、網”等多樣化的投訴渠道,通過營業場所、官方網站、保險合同等渠道公示投訴電話、投訴辦理須知、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限等,並在承保時告知消費者。
健全保險消費糾紛協商和解機制,與消費者及時溝通,將糾紛化解在公司層面,化解在初始階段。積極參加保險糾紛調解機制,保障和鼓勵分支機構通過調解解決保險糾紛。落實責任追究,對投訴處理不到位造成矛盾升級或多次投訴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來源: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