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奧委會的代表昨日在會議上辯解說,目前“二零二零年東亞奧運正名公投”只是處於連署階段,尚未進行“公投”。此說大謬矣,倘第二階段連署成功,中選會就必須依法將之付諸“公投”。而經過“公投修法”之後,“門檻”降低,該“公投案”可能會獲得通過。倘此,按照《公民投票法》規定,行政院必須在三個月內,根據“公投案”的內容擬定法案,並在立法院本會期內提請立法院,立法院也必須通過,這就成為“國家法律”,中華台北奧委會必須打著“台灣代表團”的旗號出場。儘管國際奧委會完全可以根據會章的系列法條予以拒絕,但已在國際上造成擾攘。
即使“正名公投”被否決,按照《公投法》關於“三年內不得發動同一議題公投”的規定,三年後還可“捲土重來”,“獨派”團體仍將會明知不可行而為之,繼續糾纏下去,或許會有一天被其“突襲成功”,在台灣地區形成“法理台獨和“實質台獨”的環境氛圍。
何況,“正名公投”無論是否獲得通過,都將會刺激“獨派”團體,而“再接再厲”,繼續發動“APEC正名公投”和“WTO正名公投”,以圖在“法理台獨”上造成“既成事實”。
因此,東亞奧委會臨時理事會的決議是明智的。蔡政府必須制止台獨團體的“正名公投”活動,否則,國際奧委會和東京奧運會就將必然會拒絕台灣地區的代表團參加東京奧運會,蔡政府將無法承受這個災難性的後果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