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1日電/消費者通過旅遊APP購買機票時,經常遭遇隱藏在訂票信息下的預選保險框“套路”。6月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對類似情形作出了回應。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近年來,網購領域的搭售現象已飽受消費者詬病。在網站預訂機票、火車票,經常會被莫名其妙地加入一些費用,即便消費者知道,也要非常仔細查找才能找到修改的地方。有記者測試了15家知名銷售平台,發現共有8家存在搭售現象。互聯網市場環境下,有必要杜絕默認搭售行為,讓消費者真正地享受到知情權和選擇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或服務時享有自主選擇權、真情知悉權和公平交易權。但很多網絡平台將搭售產品設置為默認購買,未明確提醒和告知消費者就將這些商品附加給消費者。如果消費者在下單時不仔細觀察,就會為此買單。這種打擦邊球行為無疑是給消費者挖了一個“坑”,額外承擔不必要的支出。按照常識和交易習慣,人們購買的是不含任何附加商品的純機票等商品,網絡平台不應默認添加“保險”、“優惠券”等附加產品,讓消費者主動選擇“取消”選項方能僅購買機票等產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均禁止搭售行為。民航局運輸司於2017年8月9日發布的《關於規範互聯網機票銷售行為的通知》也明文規定“在銷售機票時不得以默認選項的方式‘搭售’機票以外的服務產品,應當通過清晰顯著、明白無誤的形式將貴賓休息室、保險等除機票以外的附加服務設置為旅客自主選擇項,以有效避免旅客誤選的情形發生”。
而電子商務法草案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的條文如果得以通過,無疑是從法律上對默認搭售一票否決。
當然,要讓不得默認搭售落到實處,還應有配套罰則予以保障。如賦予消費者退貨權,當人們購買默認搭售產品後,可以無條件單獨就搭售商品退貨而只留下主產品,這樣就讓商家默認搭售的計謀落空。同時祭出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證照等處罰措施,讓違規商家得不償失,少些套路。
(來源:經濟參考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