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人士若堅持反共 可不參選立會
叫喊“結束一黨專政”口號會否失去參選立法會資格,最重要的還是要依法辦事。從法律層面來說,參選立法會的人如果提出“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違反了中國憲法序言關於“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規定和第1條關於“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規定,違反了香港《基本法》第104條關於立法會議員“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釋法的第1條規定:宣誓的內容對參選人也適用;釋法第3條規定宣誓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顯然,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效忠宣誓,既是對香港也是對國家作出的法律承諾。
所謂“結束一黨專政”口號,本質上是對國家憲法規定的政黨體制和社會制度的詆譭和否定,違反了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立法會參選人如果提出這樣的口號,選舉主任可以依法取消其參選資格。
權利和義務必須是對等的,要享受進入特區建制擔任法定公職人員的權利,就須承擔作為法定公職人員宣誓效忠的義務。這種針對特定人群的法定限制與言論自由無關,法律上限制特定公職人士不可叫喊反共口號,與允許香港社會有“罵共產黨”現象,兩者可以同時存在。
對於泛民人士來說,如果要堅持自己的“反共理念”,就要遵從起碼的政治倫理,大可在建制外高叫口號,何必要參選立法會,進入受限制的建制?正如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所說,既要參加一套建制,又要推翻這套建制,這不符合參政的政治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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