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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安法”修正動議 通過“王炳忠條款”
http://www.CRNTT.tw   2018-04-09 14:14:07
內政委員會。(中評社 倪鴻祥攝)
  中評社台北4月9日電(記者 倪鴻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開會審查《國家安全法》修正案,通過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所提修正動議,民眾不得為恐怖組織、外國或大陸地區進行剌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祕密的消息或電磁紀錄或發展組織。規範內容與日前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捲入“共諜”案情節相符,宛如“王炳忠條款”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2017年12月遭質疑涉入周泓旭“共諜”案,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蒐集傳遞公務秘密”,但只以證人身份被帶走調查。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開會審查“國安法”修正案,“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代表出席,修正版本包括民進黨立委林俊憲等17人、陳其邁等29人、王定宇等18人,以及劉世芳等16人等4個版本,以及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提出修正動議,都把“國安法”第2條之1列入修法範圍。

  國民黨立委黃昭順、鄭天財質疑列席官員除花敬群外,其他只是副處長、參議等層級,層級不夠,經主持會議的民進黨召委洪宗熠建議,遇到問題再聯絡高階主管出席說明,才繼續進行法條審查。

  黃昭順、鄭天財也質疑,“國安法”第2條之1增列“恐怖組織”的定義太過廣泛,黃昭順舉例勞工為反對“一例一休”,組織活動表達抗議,會有被歸類為“恐怖組織”的疑慮;鄭天財舉例若新黨執政,主張台獨言論的組織都會犯法。

  出席的民進黨立委劉世芳、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都認為有必要定義,藍綠爭論約1小時許,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後來建議只要採納聯合國對“恐怖組織”的定義,不必列入“國安法”修正條文,國土辦公室代表也說明正在草擬的“反恐行動法”草案裡會列出“恐怖組織”的定義,委員會因此決定“國安法”修正條文不列入“恐怖組織”定義。

  管碧玲的修正動議條文另將“個人”列入規範也引發疑慮,鄭天財認為,條文已用“人民”等文字,沒必要再補上“個人”字樣,但出席官員代表指“個人”主要在納入“孤狼”後才獲得通過。

  經過修正通過“國安法”第2條之1的條文內容為“人民不得為恐怖組織、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委託之機構、民間團體、個人、剌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祕密之文書、圖書、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或發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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