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7日電/巡察能否取得扎實成效,關鍵在成果運用。近日,廈門市出台《關於加強巡察成果運用的若干意見》,強化巡察成果運用,充分發揮巡察工作的震懾、遏制、治本作用。
《意見》明確,巡察成果運用要堅持市(區)黨委統一領導,巡察機構組織實施,被巡察黨組織、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及有關單位具體落實,黨員幹部群眾廣泛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通過圍繞巡察成果運用重點環節,健全巡察報告、巡察反饋、巡察移交、巡察整改、巡察督辦等鏈條,充分發揮巡察監督政治作用,確保巡察發現問題條條有整改、件件有著落。
巡察組巡察了解發現的有關問題和線索、相關意見和建議等巡察成果應當科學形成報告材料。巡察報告要做到客觀公正、事實清楚、依據充分、定性準確;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重點問題線索審慎形成要情專報,找出重點事、重點問題背後隱藏的重點人;對被巡察黨組織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選人用人以及“三重一大”“四資一項目”等方面存在的共性問題適時提出專題報告,有針對性地提出強化執行、專項整治、創新改革等建議。
對巡察發現的有關情況、領導幹部問題線索以及需向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通報的情況,黨委書記專題會議、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都應當及時研究,明確處置意見,審定巡察情況。在綜合運用巡察成果方面,《意見》強調,要建立巡察發現問題約談制度,根據問題大小、情節輕重對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領導進行約談。對明顯違反規定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要做到“立行立改”,在巡察撤點前妥善處理,迅速傳導壓力,形成震懾;強化巡察反饋情況全面整改工作,被巡察黨組織應在收到巡察反饋意見之日起2個月內上報整改情況報告、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信訪舉報件辦理情況報告;對巡察移送的問題和線索,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優先辦理並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將辦理情況反饋同級巡察辦;對巡察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視情況分別通報同級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及相關主管部門。
《意見》還要求各級黨委應當將被巡察黨組織落實巡察整改工作作為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檢查的重要內容,重點檢查被巡察黨組織履行整改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的情況以及運用成果強化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的情況。同時將巡察反饋情況和整改工作作為被巡察黨組織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的重要內容,把巡察成果作為幹部考核、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為確保成果運用到位,《意見》明確,對巡察發現的典型事例、整改措施、經驗做法等在一定範圍內給予通報。同時,建立健全巡察成果運用清單管理制度、巡察整改評估和分類處置制度,通過建立問題清單、任務清單、責任清單,結合電話詢問、發函催辦、聽取匯報、實地調研或暗訪核實等方式,對被巡察黨組織整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實現巡察成果運用情況信息化、動態化、規範化管理。對巡察成果運用不重視、不落實、組織領導不力的,不配合巡察工作、監督執紀不嚴格,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推動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