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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資料來源:汪毅夫提供) |
中評社北京4月8日電(作者 汪毅夫)這是我收藏的蘇區政府頒發的結婚證(圖一)和離婚證(圖二),兩件均為高仿複制件。
結婚證文曰:“結婚證 永定縣第四區南溪鄉餘龍開,現年十九歲,與四區太溪鄉游瑞春,現年十六歲,愛情濃厚,雙方同意於一九三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正式結婚,業經四區南溪鄉政府登記。嗣後雙方須負責保存愛情,決不無故離婚,此證。 結婚人余龍開 介紹人蘆大妹 證婚人蘇通樓 公歷一九三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給”。騎縫處蓋有紅色印章,“維埃政府之印”字跡清晰可見。
離婚證文曰:“離婚證 茲有周才孫與袁尚除雙方因發生感情破裂,勢難同居,經調查屬實,應准予離婚,并注册備案,此證。姓名周才孫,性別男,籍貫白水,住址馬坑保,年齡廿六,簽字。姓名袁尚除,性別女,籍貫(同上),住址(同上),年齡廿,簽字。右給周才孫執。蘇維埃政府內務部正部長虞(代) 副部長 公歷一九三三年三月十七日給”。兩邊騎縫處均蓋有紅色印章,字跡可辯者為“埃共和國”、“崇安縣”。
蘇區人民享有婚姻自由,蘇區政府保障人民生活,此證。
2018年4月1日記於北京
(作者汪毅夫系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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