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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3月28日電/據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消息,2018年3月26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潮州市委原副書記、潮州市人民政府原市長盧淳傑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對盧淳傑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盧淳傑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盧淳傑在擔任共青團汕頭市委書記,汕頭市委副秘書長,汕頭市南澳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潮州市副市長,潮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潮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潮州市委副書記、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77.5916萬元、港幣742萬元、美元5.8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淳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盧淳傑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退清全部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