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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反分裂國家法 牢牢地把握主動權
http://www.CRNTT.tw   2018-04-04 00:00:58
  中評社北京4月4日電(評論員 喬新生)《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反分裂國家法》公布實施之後,海內外對第八條作出各種解釋。我們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之所以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就是要牢牢地把握解決台灣問題的主動權。

  《反分裂國家法》不是國家統一法,而是針對台灣問題頒布實施的特別法。《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規定具有非常大的彈性,如何定義“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如何定義“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如何理解“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解釋權完全在大陸。

  《反分裂國家法》的精神是反對分裂,因此,對於如何處理國際問題,沒有作出任何規定。雖然中國駐外使館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如果美國高級官員出訪台灣,或者台灣官員到訪美國,都會損害中國的國家利益,中國政府一定會作出強烈反應。但是,這種外交上的表態和《反分裂國家法》並沒有必然的聯繫。

  《反分裂國家法》核心價值就在於反對國家分裂。因此,除非出現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否則,大陸不會依照《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規定採用非和平的方式解決台灣問題。

  美國參議院通過台灣旅行法,是對中國反分裂決心的測試。美國在台協會辦事處大樓竣工,美國官員和美國海軍陸戰隊到台灣參加活動,同樣是對中國反分裂決心的測試。大陸不會允許美國在台灣問題上兩面三刀,口頭上支持一個中國的原則,行動上和台灣保持官方關係。但是,《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完全是為台獨分子量身定做的法律規範,因此,不涉及中美兩國關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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