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指控,2008年9月,白某在擔任文藝活動中心副主任期間,利用其主管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申報和資金使用的職務便利,使用伊禾雅泰公司與文藝活動中心簽訂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推廣片拍攝協議書,並使用文藝活動中心公款人民幣150萬元支付給伊禾雅泰公司,後將其中的錢款人民幣139萬餘元占為己有。
2013年6月,白某在擔任非遺保護中心主任期間,利用其負責非遺保護中心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使用伊禾雅泰公司與非遺保護中心簽訂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片拍攝協議,並使用非遺保護中心公款人民幣15萬餘元支付給伊禾雅泰公司,事後未實際拍攝專題片,白某將上述錢款占為己有。
綜上,白某被控貪污共計人民幣154萬餘元。2016年,北京市紀委在掌握白某涉嫌嚴重違紀具體問題後對其立案調查,並對其採取“兩規”措施,後於去年3月15日將白某移送檢察機關。
法院認定構成貪污判刑3年半
在庭審過程中,白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提出異議,但認為伊禾雅泰公司租賃辦公場所、支付職工工資等經營費用共計人民幣70餘萬元,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此外,辯護人認為白某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申請法院向市紀委核實有關情況,建議法院對白某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白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予懲處。
關於白某及其辯護人認為伊禾雅泰公司的相關經營費用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伊禾雅泰公司與文藝活動中心簽訂宣傳推廣協議後,收到文藝活動中心支付的宣傳片製作費150萬元;伊禾雅泰公司在籌畫拍攝《京劇》一片的過程中,前期實際支出製作費、勞務費等共計106989.88元,但後續未再進行宣傳片的製作;因上述支出與宣傳片製作直接相關、屬於為製作宣傳片實際支出的成本,公訴機關在指控貪污數額時已將相應數額予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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