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1日電/中國保監會近日發布了《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鞏固了簡政放權改革的成果,實現了從“主要管機構”到“重點管業務”的轉變,將進一步規範保險經紀業務,防範風險,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法權益。
《規定》共8章109條,在《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辦法》《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基礎上,針對近年來特別是2014年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以來市場出現的新情況以及監管面臨的新環境,對保險經紀人市場准入、經營規則、市場退出、行業自律、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全面和詳細的規定。《規定》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規定》有四個方面突出特點:一是完善市場准入退出。實施分類管理,調整優化“保險經紀業務許可”流程,強化對保險經紀公司股東的審查,並對股東出資來源、註冊資本托管、法人治理和內控、信息系統等提出明確要求,規範了經紀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要求。從自願退出、強制退出、許可證延續等方面完善了市場退出制度。二是對已取消許可的事項進行有效管理。規定分支機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條件,加強了對法人經營合規性和穩定性的考察。強化法人的管控責任,要求其對有風險隱患的分支機構採取整改、停業、撤銷等措施。細化經紀機構的報告流程和監管要求。確立執業登記管理制度,細化對從業人員的品行、專業能力要求。三是促進專業化和規範化經營。允許經營全部保險經紀業務,也可以專門從事再保險經紀業務。明確再保險經紀業務經營規則。要求按照保監會的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經紀業務。明確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須具備的法定條件。進一步規範解付保費和收取傭金行為。支持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依法開展自律管理。四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對向註冊地以外派出從業人員為自然人客戶提供服務的,要求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
(來源:證券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