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31日電/昨日(30日)下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官網發布“周遠案”最新動態稱,新疆高院就周易申請國家賠償案作出賠償決定,共支付賠償合計約191.5萬元。
新疆高院稱,賠償請求人周易,原刑事案件中用名周遠,再審改判無罪申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目前已辦理完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決定向賠償申請人賠償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418458.31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96460.41元,合計1914918.72元。
昨日下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賠償申請人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
1997年5月17日,周遠因被控潛入女生宿舍進行猥褻、故意傷害作案多起。1998年8月,伊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一審判處周遠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017年11月30日,新疆高院對周遠故意傷害、強制猥褻婦女申訴案再審宣判,從宣判現場獲悉,新疆高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周遠無罪。(記者 王煜)
■ 對話
周遠:希望做一個對別人有幫助的人
新京報:什麼時候拿到國家賠償決定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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