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31日電/曾被當做吉林“涉黑典型三兄弟”之一的孫寶東,其平反後的國家賠償案,近日已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立案審理。
孫寶東曾被認定故意殺人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代理律師、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鐵雁說,2017年11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孫寶東賠償或被返還財產合計92.8萬元,孫寶東不服,遂向最高法申請作出國家賠償。今年1月24日,最高法認為該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決定立案審理。
孫寶東的哥哥孫寶民同被作為“涉黑典型”,此前,吉林省高院決定對孫寶民支付國家賠償100.3萬元。孫寶民已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其他相關國家賠償請求。
截至發稿,曾被判死緩的孫寶東哥哥孫寶國尚未接到國家賠償決定。
1996年3月,孫寶東與孫寶國帶30萬元現金赴遼寧購買鋼材,在火車站因糾紛被多名出租車司機襲擊,誤認為遭劫的孫氏兄弟掏刀亂刺,造成對方一死四傷。1997年,遼寧鞍山鐵東區法院認定二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系防衛過當,二人均獲緩刑。
2008年,吉林長春警方接到上級批示,稱孫寶民、孫寶國、孫寶東三兄弟系涉黑犯罪團夥。2011年,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孫寶國犯故意殺人罪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3項罪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孫寶東被判無期徒刑。前述舊案在改變證人證言後,被當作涉黑罪名裡的重要犯罪事實。
2013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孫寶國死緩,孫寶東的量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9年,孫寶民則獲刑10年6個月。
此後,“孫氏三兄弟案”長期被吉林省打黑辦、吉林省公安廳作為打黑典型案件宣傳。
2016年,該案罕見地由最高法提審,最高檢派員出庭並當庭建議部分改判。2017年1月,最高法再審宣判,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孫寶國、孫寶東的“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和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個罪名被撤銷,孫寶民等9名被告人被改判無罪,孫氏三兄弟均恢復自由(詳見本報2016年9月28日報道《最高法再審吉林一涉黑典型案 最高檢當庭建議部分改判》、2017年2月13日報道《被人為拔高的罪名》)。
2017年11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認為孫寶東實際監禁期限超出了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957天,該院應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24.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7萬元,此外還應獲償被扣押9年的奧迪車的評估價56.9萬元,等等。
對此,張鐵雁認為,孫寶東獲賠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相關案件中的標準,應當是錯誤羈押賠償金的35%,不應為5.7萬元,而實踐中該比例近年來有的已達50%。
孫寶東要求返還某大廈的房產以及被警方凍結的25萬元,對此,吉林省高院認為,由於當年判決生效後法院並未扣劃25萬元,某大廈則由警方、檢方委托代管,法院並未作出相關判項,故向該院主張返還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在張鐵雁看來,賠償義務機關僅釋明了有關行為與其無關,並未告知應當向哪個機關行使權利,這阻礙了賠償請求人取得該項賠償。
關於因申訴及再審產生的100萬元差旅費、律師費的賠償申請,吉林省高院以“國家賠償實行法定賠償原則,該請求不屬於國家賠償問題”為由,不予賠償。
張鐵雁認為,孫寶東的申訴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其根本是由於賠償義務機關的錯判造成的,賠償義務機關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他建議吉林省高院參考北京等地區在國家賠償案件中支付賠償請求人差旅費等相關費用的做法。
《國家賠償法》第2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若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