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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民主自決”不符香港特區憲制地位
http://www.CRNTT.tw   2018-01-31 09:57:53
立法會會議現場。(中評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1月31日電(記者 張心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言人昨日就外國機構及人士對2018年立法會補選事宜的言論作出回應表示,“民主自決”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選擇獨立來處理香港體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外國機構及人士不應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

  特區政府發言人提到,《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上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立法會條例》所訂明“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民主自決”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選擇獨立來處理香港體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以何種形式提議獨立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亦不可能符合《立法會條例》要求候選人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

  “選舉主任是基於事實根據及法律要求,決定一名參與2018年立法會補選的人士因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的規定以致其提名無效。”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此次立法會補選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誠實、公平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特區發言人亦談到,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這是國際社會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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