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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買理財產品虧20萬 銀行被判擔責8成
http://www.CRNTT.tw   2018-01-10 15:51:40
 
  西城法院認為,王女士的評估結果為平衡型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弱,涉案理財產品風險等級為中高風險,顯然不適合她,但被告銀行方面仍然協助她辦理涉案理財產品的購買。

  銀行存在過錯 承擔八成損失責任

  被告銀行沒有提供書面確認形式的證據,證明是王女士主動要求了解和購買涉案理財產品的,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銀行盡到了對王女士購買涉案理財產品投資風險的提示義務和涉案理財產品的說明義務,因此可以認定銀行沒有履行正確評估及適當推介的義務,具有相應過錯。

  鑒於被告銀行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盡到了必要的風險提示義務和產品說明義務,且王女士確有因購買涉案理財產品而導致發生損失,應當認定銀行方面的過錯行為與王女士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同時認為,王女士對於自身的財務狀況、投資能力及風險承受能力應有相應的認識,在購買涉案理財產品時也要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因此,王女士對損失的發生具有相應的過錯,銀行的侵權賠償責任可相應降低。王女士請求銀行賠償其全部損失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鑒於被告銀行方面的侵權過錯是導致王女士損失的重要原因,應該對王女士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銀行對王女士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賠償王女士損失16.5萬餘元,王女士自己對損失承擔20%的責任。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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