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月10日電/歷經徹夜不斷電審查,爭議多時的《勞基法》修正案今天上午在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修法重點包括“鬆綁七休一,勞工最長可連續上班12天”、“輪班間隔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46小時上修至54小時”、“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等,新修正條文自3月1日施行。
《勞基法》修法從昨日上午進入審查程序後,歷經18小時不間斷審查,期間國民黨立委輪番上台發言,表達反對勞基法修惡立場,不過最後經表決,全部條文都以民進黨團人數優勢通過民進黨團版本。
修法重點包括鬆綁“七休一”,明訂勞工每週一天的例假,只要經勞資雙方協商或工會同意,就可以加班,不受“七休一”限制,最長能連上12天班。在備受關注的輪班間隔部分,未來只要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是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就能將勞工的輪班間隔時間,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
雖經兩天朝野協商,但對關鍵的提高每月加班時數、縮短輪班間隔、鬆綁7休1等條文仍無共識,9日上午開始在院會處理。為阻擋修法,藍委踴躍登記發言表達立場,處理進度十分緩慢。經18小時發言、表決,終於在今天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每月加班上限訂為46小時,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每個月最高54小時,每3個月上限為138小時。
輪班間隔時間部分,現行條文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而變更休息時間,也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此外,雇主依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七休一部分,現行條文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假。依規定變更工作時間者,每2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每8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雇主得將例假於每7日週期內調整,即不受最長只能連上6天班限制。
不論每月加班時數延長到54小時、輪班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及鬆綁7休1的規定,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雇主,如果要延長每月加班時數、縮短輪班間隔休息時間或鬆綁7休1,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刪除現行法“做1算4、做5算8”規定,工作時間及工資改依實際出勤時間核實計算。
另外,勞工的特休假,在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到次年度。如果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將加班換補休入法,勞工加班後可選擇補休,補休時數依勞工加班時數計算,結清期限則由勞雇雙方協商。
朝野黨團在法案三讀後都集結議場中央,國民黨團高喊“勞權已死、民主之恥”,批評執政黨號稱與勞工站在一起,依靠勞工取得政權,今日卻通過這樣的勞基法。民進黨團則表示,勞基法修正後,可以達到“安全彈性、勞資雙贏”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