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6日電/北京市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工作的有關意見》
千龍網訊 近日,經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規劃國土委、北京市住建委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工作的有關意見》。集體租賃住房是農民集體持有的租賃產業(租賃物業),可依法出租獲取收益,不得對外出售或以租代售。租金將參考周邊住房租賃市場水平,鼓勵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但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布局上結合“三城一區”和產業功能區,堅持毗鄰產業園區、交通樞紐和新城的原則進行布局建設。從今年起的5年裡,北京將供應1000公頃集體土地,用於建設集體租賃住房。
五年內年均供地 200 公頃
北京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北京市計畫於2017年-2021年的五年內供應1000公頃集體土地,用於建設集體租賃住房,平均每年供地任務量約200公頃。
目前,北京市規劃國土委正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前期用地工作,確保完成本年度的土地供應任務。
這位負責人表示,北京市啟動1000公頃集體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重要定位、以及《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關於建立租購並舉住房體系、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的重要舉措,是加快我市房地產市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解決區域職住平衡等問題的重要途徑。
不得對外出售或以租代售
此次兩部門發布的《意見》,對北京市集體租賃住房項目的選址條件、申報主體、運營模式及申報程序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了我市下一階段集體租賃住房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政策措施。
根據《意見》,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應堅持四個基本原則,即:符合規劃原則、市場對接原則、只租不售原則、維護農民權益原則。集體租賃住房是農民集體持有的租賃產業(租賃物業),可依法出租獲取收益。不得對外出售或以租代售。堅決杜絕變相開發建設小產權房。
《意見》要求,集體租賃住房要合理選取建設地點,促進職住平衡。在規劃上,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在配套上,要具有一定的交通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條件;在布局上,要結合“三城一區”和產業功能區,堅持毗鄰產業園區、交通樞紐和新城的原則進行布局建設;在實施上,統籌考慮村莊整治、城鄉一體化進程。
此次北京還規範了集體租賃住房項目的申報主體,原則上要以鎮級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統一辦理相關立項、規劃及用地等手續。有條件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作為項目申報主體。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與國有企業合作開發的,可以集體經濟組織為項目申報主體,也可以成立的新企業為申報主體。
房屋的建設需要資金,根據《意見》,集體租賃住房項目的資金籌措主要包括四種模式: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有資金;二是市區住房保障專業運營機構、園區管理機構或簽約租賃的企業支付租金;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建設用地的預期收益,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獲得金融資本的支持;四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的方式,與國有企業聯合開發建設。但集體經濟組織在新成立企業的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1%,且應有保底分紅。
產權證不予分割辦理
此外,集體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方面,《意見》也詳細進行了規範。
在居住設計方面,租賃住房用地按照城鎮居住用地標準進行規劃和管理,配置必要的教育、醫療等居住公共服務設施。房屋套型結構和面積標準,可結合區域實際情況,按照市場需求,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同時實施全裝修成品交房。
社會關注的租金方面,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可統籌考慮區位、配套、市場需求等因素,並參考周邊市場物業水平,與房屋租賃市場接軌。
租期方面,鼓勵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但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單次租賃期限不低於3年。但如果承租人要求承租3年或以內的,出租機構不得拒絕。
同時,在與公租房的對接方面,集體租賃住房對接市場租戶,也鼓勵躉租作為公租房房源,面向公租房備案家庭或人才配租。
此外,為杜絕變相開發建設小產權房,《意見》在集體租賃住房的產權管理上明確規定,其不動產權利證書(包括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按項目整體核發,不予分割辦理單元產權證書。同時,權利證書還應注明:僅用於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未經批准,不得出讓、轉讓,不得轉租,不得出售,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來源: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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