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駕駛人及其所在道路運輸企業。
車險、融資授信等將受到限制
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表示,上述13種交通失信行為,除了接受公安機關根據道交法進行處罰外,還將與個人信用、車輛保險等掛鈎。懲戒處罰有以下5種:
交通失信信用信息在公安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等互聯網公開公示,包含被處罰人姓名及其駕駛車輛所屬企業名稱、法人姓名等信息。
對從事客貨運、危險品運輸、校車駕駛人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實施相應懲戒。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以及有酒後駕駛、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客運駕駛人,嚴格依法處罰並通報企業解除聘用。
渣土運輸車(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駕駛人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由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通報所在單位,予以內部處罰、轉崗或解除聘用。
供保險費率厘定時審慎性參考。將失信當事人的失信記錄作為辦理車輛保險業務及厘定相關費率的參考,對其採取提高費率、實行最高費率或增加風險費率、附加條款等措施。
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將失信當事人的失信記錄作為金融機構對失信當事人融資授信的參考,進行必要限制。
目前,上述前3種懲戒措施已經在實施,後2種已在和福建保監局、福建銀監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門研究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