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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租賃住房與“小產權房”有本質區別
http://www.CRNTT.tw   2017-08-31 10:26:01
 
  關注三

  依法依規建設出租 與“小產權房”不同

  新華社記者:試點有哪些剛性約束,何以說與“小產權房”完全不同?

  土地利用司負責人:試點方案明確規定了把握正確方向、保證有序可控、堅持自主運作、提高服務效能四項基本原則。其中兩項內容需要著重強調:一是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土地利用規劃,以存量土地為主,不占用耕地。二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必須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統籌考慮農民集體經濟實力,合理確定項目運作模式,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確保集體經濟組織自願實施、自主運作。

  根據試點方案要求,國土資源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部署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試點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城市政府全面負責試點組織領導工作,制定試點工作規則和組織實施方案,建立試點協調決策機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穩妥有序推進試點。

  我們注意到,目前網上有極個別聲音提到“小產權房”問題。集體租賃住房與“小產權房”有本質區別。一個是依法依規,一個違法違規,不能混為一談。集體租賃住房,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土地利用規劃“三大規劃”,經依法批准建設,依法實施不動產登記,而且只用於租賃。“小產權房”本身就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既涉及違法用地,又涉及違法建設和違法銷售,產權不受法律保護。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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