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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租賃住房與“小產權房”有本質區別
http://www.CRNTT.tw   2017-08-31 09:11:14
 

  北京、上海作為首批試點城市,幾年來試點項目運行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增加了住宅用地來源和租賃住房供給。二是擴展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居住和產業發展功能。三是對盤活低效集體建設用地、解決城市周邊外來務工人員居住問題、改善城郊經濟社會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四是拓寬了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收渠道,農民獲得長遠穩定收益,有獲得感。

  京滬試點經驗表明,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可以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於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體系;有助於拓展集體土地用途,拓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收渠道;有助於豐富農村土地管理實踐,促進集體土地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加快城鎮化進程。

  我們希望通過改革試點,到2021年底,在相關地區成功運營一批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完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規則,形成一批可複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支撐。

  關注三

  依法依規建設出租 與“小產權房”不同

  新華社記者:試點有哪些剛性約束,何以說與“小產權房”完全不同?

  土地利用司負責人:試點方案明確規定了把握正確方向、保證有序可控、堅持自主運作、提高服務效能四項基本原則。其中兩項內容需要著重強調:一是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土地利用規劃,以存量土地為主,不占用耕地。二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必須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統籌考慮農民集體經濟實力,合理確定項目運作模式,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確保集體經濟組織自願實施、自主運作。

  根據試點方案要求,國土資源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部署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試點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城市政府全面負責試點組織領導工作,制定試點工作規則和組織實施方案,建立試點協調決策機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穩妥有序推進試點。

  我們注意到,目前網上有極個別聲音提到“小產權房”問題。集體租賃住房與“小產權房”有本質區別。一個是依法依規,一個違法違規,不能混為一談。集體租賃住房,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土地利用規劃“三大規劃”,經依法批准建設,依法實施不動產登記,而且只用於租賃。“小產權房”本身就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既涉及違法用地,又涉及違法建設和違法銷售,產權不受法律保護。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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