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商務、教育、民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公安查處傳銷行為”。一些傳銷組織租用民房進行非法活動,基層稅務部門如果對出租房屋徵稅到位,社區居委會能落實“以房查人”,傳銷組織就容易暴露而“見光死”。
從法律法規層面看,打擊傳銷的決心是非常堅決的,但關鍵還是在落實。希望在這次打擊非法傳銷的行動中,能抽絲剝繭。同時,若確有失職瀆職的部門或工作人員,應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讓法紀長出“鋼牙”來,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打不盡不罷手,打不絕不收兵”。否則,難保過了一段時間後不再次發生“後人哀之而不鑒之,亦使後人複哀後人”的悲劇。(作者是中央機關法律工作者)
(來源: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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