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改革主要解決的問題是我們過去存在的制約司法能力、影響司法公正的一些問題。過去在司法工作中存在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問題,一些案件是集體決定、集體負責,最後的結果其實就是無人負責。所以我們這次改革就提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誰辦案、誰決定、誰負責,責任到人。”而司法責任制改革,核心就是建立責權利相統一、相平衡的機制。
馮之東說,到目前為止,司法改革已經取得了段性的成效。特別是作為舉辦第六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東道主的甘肅,是一個欠發達省份,更需要有良好的法治環境做保障。“這就要求必須將中央關於司法改革的頂層設計全部落實到位,才能夠具備一個基本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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