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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打賞"抽成是否合法?
http://www.CRNTT.tw   2017-07-11 11:40:18
  中評社北京7月11日電/美國蘋果公司(以下簡稱“蘋果公司”)在其更新的《AppStore審核指南》中規定,在App應用內向原創作者“打賞”的,屬於“應用內購買”,蘋果公司將從中抽取30%的分成。在過去多年裡,蘋果公司一直在iOS系統中對發生在軟件內部的交易提取三成收入,然而,這次蘋果公司把“打賞”也列入到抽成的範圍中,引發了熱議。

  這種“打賞”抽成行為是否合法?6月30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中國互聯網協會組織召開“蘋果公司App‘打賞’抽成新規熱點法律問題研討會”,就蘋果公司的“打賞”抽成行為進行了法律層面上的討論,主要議題包括“打賞”行為是否屬於應用內購買、蘋果公司是否涉嫌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打賞”抽成行為是否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付費行為是否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行業發展等。

  “打賞”行為是否屬於應用內購買

  “打賞”是指互聯網中新興的一種非強制性的付費模式。近年來,微信、映客、今日頭條等中國互聯網產品開通“打賞”功能,用戶如果喜歡作者和主播發布的內容,可根據自願原則給一筆費用不等的“小費”。

  應用內購買是與付費下載、移動廣告並行的主流移動應用創造收入的手段之一,它是指在應用程序或遊戲內購買。

  “打賞”行為是否屬於應用內購買?專家們為此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陳際紅認為,蘋果公司傳統的收費項目有兩項,一項是購買App,另一項是購買遊戲幣等消耗類的項目,還有應用廣告、訂閱服務、續費服務等,這些很明確屬於應用內購買。而“打賞”行為不應該屬於應用內購買。“購買行為中,支付貨幣本身是一種義務,而“打賞”用戶沒有這種義務,“打賞”行為只是基於個人判斷,是一種情感上的考量。”而接受“打賞”的開發者或使用者,也不必同時產生相對的行為義務。在此基礎上,陳際紅認為,“打賞”行為,應該更多被視為一種贈予行為,而不是購買行為。

  中國互聯網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胡鋼支持陳際紅的看法。他提出,應用內購買的目的是“解鎖特性和功能”,而現在所謂的“打賞”,是用戶在已經看完了內容後,給予的小額財產獎勵,是一種贈予行為,而不是應用內購買。“蘋果公司顯然是對它自己制定的規則進行了肆無忌憚的擴大性解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徐家力提出,“打賞”行為是否屬於應用內購買,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應用內購買是指智能手機App下載的環節免費,應用的某一環節收費,遊戲App最為典型,剛開始幾關可以免費試玩,但要想解鎖更多的關卡,就要收費。

  徐家力認為,閱讀文字功能後的“打賞”不屬於購買:“用戶‘打賞’是基於對內容的欣賞,對作者進行鼓勵,‘打賞’之前用戶已經閱讀相關的文章了,並非購買。”但是,直播平台的“打賞”行為屬於應用內購買:“直播平台的‘打賞’行為,是‘打賞’者先購買某些東西,比如說虛擬的首飾、豪車等,然後用這些虛擬的貨幣‘打賞’,這就存在不付錢不能進行的行為,所以直播平台的‘打賞’行為屬於應用內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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