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費用控制和質量保障的平衡,該負責人表示,針對這類問題,首先要在進一步提高總額控制、支付標準等支付方式指標制定的科學性、合理性的同時,加強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的協商機制,促進醫療機構集體協商,達成共識。其次,要完善與總額控制相適應的考核評價體系和動態調整機制,對超總額控制指標的醫療機構合理增加的工作量,可根據考核情況按協議約定給予補償,保證醫療機構正常運營。此外,要加強醫保醫療服務監管。
“開展門診統籌按人頭付費時,主要依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將簽約居民的門診基金按人頭支付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家庭醫生團隊,患者向醫院轉診的,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家庭醫生團隊支付一定的轉診費用。制定總額控制指標時,要向基層醫療機構、兒童醫療機構等適當傾斜,促進基層醫療機構和兒童醫療機構發展。”該負責人表示。
體育健身消費不得納入醫保支付
為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意見》還提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明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嚴格執行醫保基金收支預算。
《意見》強調,基本醫保重點保障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原則的藥品、醫療服務和基本服務設施相關費用。公共衛生費用、與疾病治療無直接關係的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得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各地要充分考慮醫保基金、社會總體承受能力和參保人個人負擔,堅持基本保障和責任分擔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待遇政策。對醫保目錄內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科學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標準。
此外,要建立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總量、醫療費用總量與經濟發展水平、醫保基金支撐能力相適應的宏觀調控機制,切實控制費用過快增長。
同時,要進一步提高診療行為透明度。“要推進同級醫療機構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減少重複檢查;建立醫療機構效率和費用信息公開機制,將費用、患者負擔水平等指標定期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並為參保人就醫選擇提供參考;完善公立醫療機構內部績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機制,積極規範和推動醫務人員多點執業。”該負責人表示。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