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這些問題匯總起來比較突出,司法部決定成立一個“審核轉遞辦公室”,就在香港設立在我們公司下,我現在也是這個辦公室的高級主任。當每一份文件送到內地使用之前,必須先送到這裡來審核,審核該文件是否符合格式,審核是否有重做,審核是否符合內地法律。比如說,內地有限責任公司都有一個法定代表人,香港沒有,香港公司權力來源是董事會決議,內地的司法解釋因此規定香港地區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會決議出庭、代表公司進行意思表示的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我們辦公室就審核格式,確保相關案例裡面有董事會決議明示代表人。再比如結婚,內地結婚二十幾歲,但香港16歲就可以結婚,在16歲到21歲之間,父母親簽字同意就可以結婚了,那香港某18歲青年到廣州結婚,在香港合法,但到廣州就不能用了,我們就不能讓他通過。所以,我們確立公證文書在之前說過的真實性、合法性之外,還再加一個“可用性”。我們在兩地法律溝通中,就掌握這三個性。
我們建立了這麼一個渠道,對一國兩制是很大的實踐和貢獻。中國委托公證人將發生在香港的法律事實和有意義的法律文件,用普通法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用固定的格式出具文件,並符合內地用證的期望和要求,形成一個橋梁。這個橋梁就把兩個不同法制的公證文書和商業活動保護交流起來。為什麼說是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呢?它並沒有體現誰吃了誰,它是完全按照香港普通法的方式來調查取證,拿到大陸用時必須按照大陸的要求,就是要調查了。其實香港律師打官司也要調查,但那只是為了某一方當事人。我們的調查是公證的、准法官的形式,代表司法部在這裡審查文件,以普通法的原則調查取證,以兩地法律結合的格式來出具文件,符合內地用證期望,這是一國兩制最好的結合。這種結合在國際上沒有過的。我們這個審核是平衡,在兩地法律之間找到平衡點,建起一個新的實體證明的橋梁。
大概從1992年到現在,我們辦了百萬件案件。最近這兩年,我們每天要審核的文件達350份以上。你在門口會看到很多人來送文件。這個制度設立起來,經過不斷摸索探索,在探索過程中產生了很多新的理念、新的格式。回歸前我們的公權力機關不能來香港查的,回歸後我們為了保持香港的原汁原味也是不允許公權力機關、包括行政、執法、司法機關來查。那靠什麼呢?要了解香港企業具體情況、個人情況,就靠這個制度。這是一個很好的制度。
記者:香港奉行普通法制度,與內地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有較大差異。您在工作中如何促使這兩地能夠對話?如何搭建一座法律互相理解之橋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