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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中國人被判故意殺人罪為何如此草率?
http://www.CRNTT.tw   2017-05-30 00:15:46
  中評社香港5月30日電/日本新華僑報網26日就在日引起轟動的“春節殺妻案”判決一案發表評論文章,文章認為在這一重大案件的判決結果應引起旅日華人的警覺,一個如此重大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竟然出現120處口譯疏漏,足以體現日本在日外國人犯罪問題上的缺陷。 

  文章摘編如下:

  5月24日,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對曾經引起轟動的“春節殺妻案”做出判決。王延華將會因為故意殺人罪在牢獄中度過7年時光。然而這次案件並沒有因此塵埃落定,經大阪地方法院鑒定,在案件偵查階段被告王延華接受訊問時,大阪府警方的口譯人員共出現約120處錯譯或漏譯等。這麼重大的案件,出現如此之多的疏漏錯誤,真叫人心驚膽戰,也反映出旅日華人的一種生存狀態。

  首先,從整個華人群體來看,在日本犯罪時經常會無法得到公正的待遇。120處口譯疏漏,絕對不是疏忽就可以輕易遮掩過去的,而是明顯地對案件不上心甚至糊弄。雖然作為事件唯一的嫌疑人,王延華想要完全擺脫幹系不太可能,但是刑事案件的審判有其嚴格的法律條文規定,作為對案件結果有重大影響的嫌疑人口譯資料卻如此草率,將嫌疑人的基本人權置之度外,不能不讓人對旅日華人的人身權益保障問題產生擔憂。聯想到3月26日法國發生的警察槍殺當地華人事件,可見海外華人的人身權益要想得到更好地保障仍然任重而道遠。

  其次,這次故意殺人罪的定罪判斷依據或許存疑。從日本的相關法律規定上看,將王延華的行為判定為故意殺人的判決,或許是不準確的。根據日本刑法第38條第一項規定,殺人罪為故意犯罪。如果沒有故意殺人動機,而是因暴力,傷害等將他人至死時,應當屬於傷害致死罪。另外若既無殺人動機又無暴力傷害等,僅僅因為過失而將人致死時,應當屬於過失致死罪。另外,神智不清者即使將人殺害,仍不能判定其為殺人罪。回到“春節殺妻案”中,已經證實的是王延華當晚曾大量飲酒。照本人的說法,正是因為自己喝了酒妻子才對自己喋喋不休,此前並無殺害的動機與其他暴力行為,因此將王延華定義為故意殺人罪,顯然有失法律的嚴格公正性,也更體現了日本在日外國人犯罪問題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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