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5月26日電/在民主發展的過程中,最難落實的恐怕是法治的觀念。中國自古就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觀念,但究竟有多少落實,大家心里都很清楚。現在台灣已經實現民主了,但由最近的一些現象,卻也凸顯法治觀念的不足與重要性。
中央網路報今天社評說,民主政治之下談法治,有兩層意義。第一層意義是法律對權力的限制,因為法律是為保障人民權益而設,為限制官員濫權而設,不過,這不是本文的重點。第二層意義則是民粹對法治的破壞,這才是最困難之處,也是我們今天要談論的主題。民主是人民當家做主,然而人民最大的觀念卻是對法治觀念的挑戰,尤其一旦淪為民粹時,法律更是被踐踏如無物。我們就舉最近兩件事為例。
第一件事是太陽花學運被告在一審時判決無罪,負責審判的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發動運動是行使公民不服從以及抵抗權,所以判決無罪。這個判決的荒謬是法官以自己的心證來踐踏法律,而太陽花運動諸人敢犯法,卻又不敢承擔法律的後果,可以說前者無智,後者無勇。如果法律性案件都被由法官自由心證是否為政治案件,台灣不是以顏色來決定法律的世界,其與法治的距離何其遙遠。
第二件事是阿扁仍在保外救醫期間,卻屢屢違背規定,對中監的限制視之如無物,尤其最近愈來愈高調。十九日晚間阿扁出席凱達格蘭基金會舉行募款餐會,雖然台中監獄同意參加,但提出不進入活動會場、不上台、不演講、不談及政治、不接受媒體採訪等五不原則,但阿扁很懂得走巧門,利用錄影帶發言,而且還坐上主桌,而且隔天方返家,顯然已違反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