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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陳全鬆故意殺人、侮辱屍體案答問
http://www.CRNTT.tw   2017-04-23 10:11:02
 
  答:我們注意到了一些媒體報道和網民的議論,在此對本案的主要問題做簡要說明。

  第一,關於本案複核認定的證據。

  本案被害人王某某、鮮某某系在校中學生,二人於2014年1月3日晚到石阡縣五老山爬山後失蹤。同年2月3日,登山采藥群眾在五老山發現二具屍體,公安人員進行勘查並提取屍體上有關檢材送檢。經貴州省公安廳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從其中一名被害人王某某體內檢出人精斑成分,後公安機關圍繞案發現場周圍重點人群進行抽血比對DNA排查。通過Y-STR方式檢驗排查(注:Y-STR基因具有父系遺傳的特點,起源於同一男性家族的所有男性個體的Y-STR檢測結果均相同),確定陳全鬆父親的直系親屬具有作案嫌疑,但經進一步DNA檢驗比對,陳全鬆的父親及其哥哥的DNA分型與王某某體內精斑的DNA分型不完全一致,排除二人涉案,而陳全鬆在案發後下落不明,遂將陳全鬆確定為犯罪嫌疑人,並於2014年3月9日將已潛逃至外地的陳全鬆抓獲歸案並抽取血樣送檢。經貴州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DNA檢驗鑒定,陳全鬆的DNA分型物質與王某某體內精斑的DNA分型完全一致,該精斑確系陳全鬆所留;同時,從王某某胸罩、外褲上也檢出了陳全鬆的DNA分型物質。另一名被害人鮮某某的體內檢材,經貴州省公安廳以及公安部的鑒定部門檢驗,均未檢出他人的DNA分型。這個結論與陳全鬆供述未對鮮某某實施性侵害的情況吻合。

  陳全鬆歸案後即供認在爬山中因與被害人肢體碰撞發生爭吵,遂將二被害人殺害,並於殺人後對其中一名被害人王某某進行奸淫侮辱,多次有罪供述穩定、一致,與相關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等證據相互印證,真實、可信。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中,對審訊過程進行了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陳全鬆的有罪供述系在合法、自願前提下依法做出。陳全鬆在偵查階段後期雖翻供,但不能對翻供進行合理解釋,翻供內容也存在許多矛盾,故對其翻供不予采信。

  在本院複核期間,合議庭先後就本案DNA檢驗鑒定等問題咨詢了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特別是針對辯護律師反映的懷疑DNA檢驗程序不規範等問題,赴貴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貴州省銅仁市石阡縣公安局調取了委托送檢清單、DNA分型圖譜等材料,並與提取相關檢材、出具DNA鑒定意見的法醫進行了座談。經過大量補查核實工作,進一步確定本案經一、二審庭審質證采納的DNA鑒定意見等關鍵證據來源清楚,提取、送檢規範、合法,鑒定意見合乎邏輯,真實、可信。辯護律師雖提出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但依據、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關於被告人陳全鬆有無作案時間的問題。

  死刑複核期間,辯護律師提供了陳全鬆二名親友兩年後反映陳全鬆案發當晚在該二人家中居住、不在作案現場的書面材料。雖然按照一般常理,除非特別事件,仍能清楚說出兩年前具體某月某日是不合情理的,但為慎重起見,合議庭要求有關部門向相關證人進行了解核實,並查閱了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技術偵查材料,對陳全鬆案發當晚活動情況訊問了陳全鬆。有關材料顯示,陳全鬆的手機信號於案發當晚就出現在案發現場,至次日4時許才離開。陳全鬆在歷次訊問中也從未提及案發當晚留宿於該二名親友家中的情況。上述情況足以說明,陳全鬆二名親友所謂陳全鬆不在案發現場的證言與其他證據矛盾,不足采信。

  綜上,本案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已形成完整證據鎖鏈,排除了合理疑點,足以認定陳全鬆故意殺人、侮辱屍體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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