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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的“精神引領”——民法總則基本原則
http://www.CRNTT.tw   2017-04-21 17:09:18
 
  正因如此,民法才規定了基本原則,對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全面確立和人民權利意識的提高,隨著當代社會信息化、電子化的全面運行,社會民事活動的範圍日益擴展。立法必須為這些民事活動建立一定之規,以促進和保障我國各項事業和諧穩定發展。因此,這一次民法總則不但寫入了基本原則,而且其內容比此前制定的民法通則有更加實質的改進。

  弘揚傳統美德 倡導公序良俗

  問:如何準確理解這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如何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孫憲忠: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很好地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些基本原則雖然看起來有些抽象,但如果從其所針對的事項入手,就很容易理解其含義。

  所謂平等原則,是對民事活動參加者的身份要求。按照這個原則,凡是民事活動的參加者,也就是民事主體,其地位一律平等,不可以有性別、受教育程度、居住地域、膚色、民族種族的差別,不能因其行政級別或者官員身份而受到法律的特別待遇。

  所謂自願原則,是對民事活動參加者內心意願的尊重,要求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等行為設立、變更或者處分一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時候,既要充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也能夠尊重對方當事人的意願。任何人都不受強迫,而且也不能強迫別人。

  所謂公平原則,是對民事活動結果的要求。正如法律條文所言,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該“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所謂誠信原則,是對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各種協議以及做出的各種承諾提出要求。我國已經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因為市場交換行為要依靠協議來進行,同時民間也要訂立各種協議,因此“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的規定對於保障市場體制良好運行、保障民事權利實現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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