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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愛立記者提問(中評社 郭至君攝) |
中評社北京3月9日電(中評社報道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今早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副主任許安標,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就“民法總則草案與人大立法工作”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王愛立表示,開展刑事案件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要根據被告人的認罪與否、案件的難易、刑罰的輕重等情況,在程序上繁簡分流,對簡單的、輕微的案件快辦,對重大的、疑難的案件精辦,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懲罰,從而促進司法公正。
檢察日報和正義網全媒體記者: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授權“兩高”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試點中如何防止出現花錢買刑和權錢交易等問題?
王愛立: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的決定,這是我們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關於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一個改革部署的要求。
開展刑事案件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要根據被告人的認罪與否、案件的難易、刑罰的輕重等情況,在程序上繁簡分流,對簡單的、輕微的案件快辦,對重大的、疑難的案件精辦,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懲罰,從而促進司法公正。
授權決定的主要內容就是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體現了我們現代司法寬容的精神,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一項制度化的決定。
這裡有一個您所說的問題,就是如何確保我們的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在刑事訴訟中發生司法不公、權錢交易這些腐敗現象。為防止試點中出現違法辦案等問題,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於這一問題我們從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第一,在授權試點決定中,對試點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要遵循刑法和刑訴法的基本原則,要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二是要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三是要求完善訴訟權利的告知程序,強化監督制約,嚴密防範並依法懲治濫用職權、徇情枉法行為,促進和確保司法公正。同時,授權決定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中期報告。這個試點是兩年,所以試點一年中就要向常委會做中期報告。
第二個方面,在授權決定作出後,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了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的辦法,在試點辦法中進一步對防止出現司法不公、權錢交易的司法腐敗問題,在證據的證明標準、規範訴訟程序、加強監督制約以及加大對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為的懲處等都做了具體的規定,以確保司法公正。
(報道組:郭至君 林艶 徐夢溪 束沐 後方支援記者: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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