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3日電/上周,中國之聲持續關注了鹽業體制改革落地實施以來,各地暴露出的種種問題。突出表現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跨省賣鹽,卻被多個省市的鹽業管理部門查扣。昨天(21日),國家發改委接受記者獨家採訪,就報道中反映出的問題,做出了澄清和回應。發改委表示,將於近期印發落實鹽改跨區經營的有關政策的通知,重申鹽改的文件精神,要求地方鹽業管理部門不得設置行政壁壘,阻礙改革的進程。
去年底,發改委聯合工信部下發的《關於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以跨省備貨,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以在省內跨區備貨。取得批發許可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以通過自建物流系統等方式,開展食鹽銷售經營活動。
但是,從今年1月1日鹽改政策正式實施以來,全國多個省份,都發生了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跨省賣鹽,卻被當地鹽業局查扣的現象。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巡視員王強在接受記者獨家採訪時重申,鹽業體制改革,並不意味著取消食鹽專營制度。簡單點兒說,這次改革的亮點,一是允許跨省經營,二是在產銷企業之間建立競爭機制。
王強表示,此次是在專營的基礎上進行的改革,或者叫完善專營體制。流通、批發領域,依然實行專營,但是內涵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如價格現在取消了,分產銷的計畫都取消了。另外,還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進入市場,允許批發企業跨區經營。也就是說要有食鹽的定點生產許可和食鹽的批發證,才能夠生產和銷售。並不是像大家說的,誰都可以經營。在他們看來,競爭是定點生產企業和原來有批發證的企業之間行業內部的競爭。
為了推進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實施,去年以來,國家發改委聯合工信部,兩次下發文件,細化方案。王強說,事實上,取得省級批發許可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向食鹽銷往地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進行相關備案。並採用以下四種方式運營,跨省賣鹽,就不應該受阻:第一種是自建一個網絡,自建一個商店可以賣;第二種是自建一個物流,或者委托第三方的物流公司去配送;第三種是在北京建立分公司自己銷售;第四種是現有的渠道,在沒有改革時,鹽業公司有渠道,現在渠道照樣有效。
但在落實上,這四種銷售模式,恰恰成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鹽業管理部門爭議的焦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堅稱,自己的銷售模式,就是按照這四種方式來的。而鹽業管理部門卻並不認可,指出其中不乏私設無資質中間商的“暗度陳倉”。
中部某省鹽業局負責人表示,如一個生產企業,它委托代理商,一下子銷售給它幾百噸或者幾十噸,它要是再批發給其他零售商戶,中間企業,是不是相當於有實際批發行為,但是它沒有批發的資質。
華東某省鹽業局負責人表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到處召開所謂的“招商會”,以加盟、授權經營的形式,廣設轉代批點,並以保證金和押金等名義,收取大量的預收貨款。這違背了國家的鹽改政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
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巡視員王強認為,在實際操作中,的確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存在違規的地方,比如搞加盟、轉代批等。但相對而言,地方鹽業管理部門設置各種行政壁壘的現象,更突出一些。他舉例說,如他們告知8個信息就可以,它可能增加到十幾、二十幾個信息。現在有些地方搞了食鹽的追溯系統,有些搞了交易平台。這是好事。但是要公開、公平、公正,本著自願原則,不能把它作為前置條件新設一個門檻。
此外,還有地方鹽業局以所謂的產品質量問題,“刁難”食鹽企業。
某縣鹽業局工作人員透露,“食品安全是一地一證的制度。只要有食鹽批發許可,鹽廠賣鹽是合法的。但到當地以後,必須取得行政許可。”“公司的食鹽批發許可證,到了當地工商部門還得註冊,最起碼得有工商營業執照,要是辦公司還得去稅務局,這都是一起連著的。”
(上周,中國之聲持續關注了鹽業體制改革落地實施以來,各地暴露出的種種問題。突出表現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跨省賣鹽,卻被多個省市的鹽業管理部門查扣。昨天(21日),國家發改委接受記者獨家採訪,就報道中反映出的問題,做出了澄清和回應。發改委表示,將於近期印發落實鹽改跨區經營的有關政策的通知,重申鹽改的文件精神,要求地方鹽業管理部門不得設置行政壁壘,阻礙改革的進程。
去年底,發改委聯合工信部下發的《關於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以跨省備貨,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以在省內跨區備貨。取得批發許可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以通過自建物流系統等方式,開展食鹽銷售經營活動。
但是,從今年1月1日鹽改政策正式實施以來,全國多個省份,都發生了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跨省賣鹽,卻被當地鹽業局查扣的現象。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巡視員王強在接受記者獨家採訪時重申,鹽業體制改革,並不意味著取消食鹽專營制度。簡單點兒說,這次改革的亮點,一是允許跨省經營,二是在產銷企業之間建立競爭機制。
王強表示,此次是在專營的基礎上進行的改革,或者叫完善專營體制。流通、批發領域,依然實行專營,但是內涵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如價格現在取消了,分產銷的計畫都取消了。另外,還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進入市場,允許批發企業跨區經營。也就是說要有食鹽的定點生產許可和食鹽的批發證,才能夠生產和銷售。並不是像大家說的,誰都可以經營。在他們看來,競爭是定點生產企業和原來有批發證的企業之間行業內部的競爭。
為了推進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實施,去年以來,國家發改委聯合工信部,兩次下發文件,細化方案。王強說,事實上,取得省級批發許可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向食鹽銷往地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進行相關備案。並採用以下四種方式運營,跨省賣鹽,就不應該受阻:第一種是自建一個網絡,自建一個商店可以賣;第二種是自建一個物流,或者委托第三方的物流公司去配送;第三種是在北京建立分公司自己銷售;第四種是現有的渠道,在沒有改革時,鹽業公司有渠道,現在渠道照樣有效。
但在落實上,這四種銷售模式,恰恰成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鹽業管理部門爭議的焦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堅稱,自己的銷售模式,就是按照這四種方式來的。而鹽業管理部門卻並不認可,指出其中不乏私設無資質中間商的“暗度陳倉”。
中部某省鹽業局負責人表示,如一個生產企業,它委托代理商,一下子銷售給它幾百噸或者幾十噸,它要是再批發給其他零售商戶,中間企業,是不是相當於有實際批發行為,但是它沒有批發的資質。
華東某省鹽業局負責人表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到處召開所謂的“招商會”,以加盟、授權經營的形式,廣設轉代批點,並以保證金和押金等名義,收取大量的預收貨款。這違背了國家的鹽改政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
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巡視員王強認為,在實際操作中,的確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存在違規的地方,比如搞加盟、轉代批等。但相對而言,地方鹽業管理部門設置各種行政壁壘的現象,更突出一些。他舉例說,如他們告知8個信息就可以,它可能增加到十幾、二十幾個信息。現在有些地方搞了食鹽的追溯系統,有些搞了交易平台。這是好事。但是要公開、公平、公正,本著自願原則,不能把它作為前置條件新設一個門檻。
此外,還有地方鹽業局以所謂的產品質量問題,“刁難”食鹽企業。
某縣鹽業局工作人員透露,“食品安全是一地一證的制度。只要有食鹽批發許可,鹽廠賣鹽是合法的。但到當地以後,必須取得行政許可。”“公司的食鹽批發許可證,到了當地工商部門還得註冊,最起碼得有工商營業執照,要是辦公司還得去稅務局,這都是一起連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