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北紅安長江村鎮銀行股東張某等相關涉案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紅安縣七裡坪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吳某,作為鎮政府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同意拆除“國共合作談判處舊址”並在文物保護範圍內新建便民服務中心,未向縣政府報告相關事項,未履行法定審批程序,致使文物被拆毀,在國家和省文物部門督察時未如實提供情況,造成不良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鎮黨委副書記職務,依照相關程序免去其鎮長職務。
(五)紅安縣七裡坪鎮黨委書記潘某,同意拆除“國共合作談判處舊址”並在保護範圍內新建便民服務中心,未向縣委報告相關事項,未履行法定審批程序,致使文物被拆毀,在國家和省文物部門督查時未如實提供情況,造成不良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黨委書記職務,依照相關程序免去其人大主席職務。
(六)紅安縣七裡坪鎮協助管理城建工作的鎮政府正科級幹部陳某,具體負責工程進度督辦及工程質量監管,對文物被拆毀負有一定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
(七)紅安縣文物局分管文物安全的副局長李某,未切實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國共合作談判處舊址”被拆毀,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記過處分,並免職。
(八)紅安縣文物局七裡坪鎮文管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長徐某,對轄區內文物負有保護和監管職責,由於工作失職致使“國共合作談判處舊址”被拆毀,在國家和省文物部門督查時不如實提供情況,負有直接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撤職處分。
(九)紅安縣文化局局長喻某作為主要領導對縣文物局局長肖某擅自同意拆除文物遷址複建的行為沒有及時發現,工作失察,管理不嚴,致使文物被拆毀,造成不良影響,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誡勉談話。
(十)紅安縣文化局副局長蔡某作為分管文物工作的領導,工作不深入,管理不嚴,致使文物被拆毀,造成不良影響,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十一)紅安縣政府時任副縣長張某作為分管文物工作的縣政府領導,對文物部門履行職責疏於監管,未能及時發現並制止“國共合作談判處舊址”被拆除行為,致使文物被拆毀,對在國家和省文物部門督查時縣文物部門和七裡坪鎮政府未如實提供情況失察,造成不良影響,負有領導責任,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十二)紅安縣政府向黃岡市政府作書面檢查。
(來源:人民網) |